总则
第一条 世界文学艺术家联合会简称世界文联,英文全称为world litterateur and artists
association, 缩写为:W.L.A.A。是世界各国家、各民族热爱文学艺术的作家、诗人、书法家、美术家、摄影家、剧作家、音乐家、歌唱家、舞蹈家、曲艺家、收藏家、制片人、音乐人、影视歌舞明星、艺术教育家、文化产业投资人或文化团体自愿组成的非政治、非宗教的全球性文艺联合体,是世界各国家、各民族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世界各国家、各民族繁荣文学艺术事业、加强传统文化保护和进行友好交流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世界文联坚持文艺为各国各民族人民服务、为人类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文学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世界各国家、各民族文艺工作者,发展和繁荣各国各民族传统文化事业,满足世界各国家各民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思想道德素质。
第三条 世界文联的一切活动需以世界各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各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并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世界文联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高效、守信、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办实事,多渠道、全方位为所有会员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五条 世界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球性的文艺家协会,包括各国官方或民间的文艺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世界文联团体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应遵守世界文联章程,执行世界文联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世界文联交付的工作。团体会员有参加世界文联活动及对世界文联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任 务
第七条 进行世界各国文艺理论研究,促进世界各国各民族文学艺术的不断发展,团结世界各国家、各民族文化艺术家,推动各国各民族文化艺术的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组织各国家各民族文学艺术评奖,对各门类优秀的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和创作人才,给予多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尽可能创造条件,鼓励和帮助各国各民族文学艺术家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各国各民族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新生活的伟大实践。
第十条 发现和培养世界各国家、各民族文学艺术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增进世界各国各民族文学艺术家及广大文艺工作者的联系。
第十一条 尊重各国各民族文学艺术的传统和特色以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大力培养各国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家,促进各国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艺术交流。
第十二条 坚持文学艺术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各国家各民族文学艺术的优秀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的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文艺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产品奉献给全人类。
第十三条 组织具有全球影响的文艺大赛,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艺人才,给予高度的精神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努力办好世界文联所属的报纸、杂志和出版社,不断提高报刊、图书质量,增强指导性、思想性和艺术性。
第十五条 促进各国各民族的文学艺术创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与整个社会进步争做贡献。
第十六条 广泛联系志在繁荣世界文学艺术的文化艺术社团;做好由世界文联主管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世界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交流学习,深入生活实践,努力开展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讨论、文艺评奖、书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会 员
第十八条 凡赞成世界文联章程,在各国家各民族有一定造诣和知名度的文艺工作者、专家、学者、研究人员以及在业界有一定专长的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和研究人员;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艺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艺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经世界文联驻各国受权单位(机构)审议批准,即为世界文联会员。
第十九条 凡赞成世界文联章程,并拥有相当数量世界文联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国家或地区文艺协会和全球性的、民间文艺社团,向本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本联合会总部或驻各国受权单位(机构)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世界文联授权单位(机构)每年1次将会员名单递交本联合会总部备档。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会员、团体会员有遵守本联合会章程,执行本联合会决议,参加本联合会活动,接受本联合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联合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用本联合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本联合会会员、团体会员均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联合会的委托,负责代理行使联系与管理本联合会在该地区的会员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会员、团体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联合会予以保护,本联合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直到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联合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联合会授权单位(机构)研究通过,即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取消会籍人员名单每年由授权单位(机构)向总部报告。
组 织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世界文学艺术家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本联合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世界文学艺术家联合会章程;
4、选举产生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世界各国家、各民族、各地区的本联合会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世界各国家、各民族、各地区的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审议本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3、批准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4、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大会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团体委员制,由世界各国家、各民族、各地区的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联合会授权单位(机构)审议,后递交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通过。
第二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执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推举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负责处理本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作家、艺术家、评论家等组成专门的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本联合会驻各国受权单位(机构)推举,最后由主席团聘请。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本联合会举办各种文化企业、事业的收入;
3、社会赞助。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世界文学艺术事业服务。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执委会主席团书记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如终止活动或解散,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执委会确定人选组成清理小组处理善后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世界文学艺术家联合会在遵守所在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下,直接开展工作。该联合会按地域暂设五大事务区:大中华区、美洲区、澳洲区、欧洲区和非洲区,经授权,五大事务区以世界文学艺术家联合会的名义开展工作。大中华区分管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澳门事务;美洲区分管美国、加拿大、及拉美各国事务;欧洲区分管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国事务;澳洲区负责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事务;非洲区分管埃及、南非等非洲国家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常设机构为执委会主席团书记处,常设地在纽约和香港,纽约负责欧、美、澳等地区国家的通联事务,香港负责港、澳、台及大陆的各种相关事务,具体事务由本联合会团体会员——中国国际文艺家协会负责管理;北京设立联络处,大陆的相关通联事务由北京中视嘉禾文化传播中心与北京东方远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文化艺术国际交流中心全权负责。
第三十七条 世界文学艺术家联合会执委会主席团书记处常设地址:
纽约地址:615 SOVTH GRANMREY PLACE #302,LOSANGELES,CA 90005
U.S.A
香港地址:香港铜锣湾号恒中心一层
联系电话:00852-23595502
国内事务代理:北京中视嘉禾文化传播中心 北京东方远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通联:北京建国门邮局第9011号信箱 邮政编码:100600
北京办公:北京市复兴路20号42号楼316#(总参大院,邮政编码:100840)
联系电话:8610-83230411 88226135 88226136 传真:010-88226137
|